证券经纪人兼职规定解读(扩展标题)
引言
在证券市场中,证券经纪人是不可或缺的角色之一。然而近期出台的《证券经纪人兼职规定》引起了广泛关注和讨论。本文将对该规定进行解读。
背景
2019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修改〈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投资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基金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9部行政法规的决定》,其中包含了新版的《证券经纪人兼职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内容概述
根据新规定,已取得从事证券业务合法资格并持有有效从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在未被吊销、撤销合法资格情形下,可以在获得所在机构同意且未影响履行主要工作职责情况下,兼任两家及以下其它类别的有从事以下工作需要之一的单位:
公募基金托管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代表;本机构境内外关联单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由证监会规定的兼职工作。解读
1. 限制兼职数量:新规定中规定,证券经纪人只能在两家及以下其它类别的有从事一定工作需要之一的单位进行兼职,这就意味着一个证券经纪人不能同时为多家公司或机构服务。
2. 其他类别的单位:新规定义了三种可以担任兼职的单位:公募基金托管人、上市公司高管股东代表和机构境内外关联单位。此外还有“其他由证监会规定的兼职工作”,这个范围可能比较广泛,例如某些特殊咨询顾问等。
3. 必须征得所在机构同意:申请进行兼职前需获得所在机构书面同意。因此,在考虑是否要举办与其现有业务相冲突或竞争性质相关联的活动时,请仔细检查您当前持有哪些从业资格,并完全遵守所在公司对于各项行为守则、政策、指引和准则的规定。
4. 不能影响履行主要工作职责:如果兼职会对证券经纪人本职工作造成任何影响,那么就不能进行这项兼职活动。具体可以请所在机构核实禁止什么样的行为或者提供任何帮助。
结论
总之,《证券经纪人兼职规定》明确了证券经纪人的合法从业范围,在保障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我们应该认真遵守,并按照其精神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同时也要不断加强自身知识储备和技能水平提升,以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与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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