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规定细则(全面解读)
什么是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规定细则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规定细则是指为了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广大投资者利益而出台的一系列行政法规。
哪些机构可以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可申请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
(1) 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2) 其外部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及主要负责人员均具有良好的商誉和稳定可靠的个人信誉;(3) 已取得经营范围包括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或依据特许安排开展此类服务等方面相应牌照。
哪些信息必须在宣传材料中披露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进行任何形式宣传时,应当至少披露以下信息:
(1) 投资风险警示:具有事实依据的投资风险提示,包括证券市场存在风险、不同类别证券投资产品的特点和风险等相关信息;(2) 业务申请条件:个人或机构参与该项服务所必须满足的条件和要求;(3) 投资者权利保障措施:如何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以及解决争议的方式等相关事宜;(4) 组织架构及从业人员情况: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员和从业人员情况;(5) 回溯表现说明。如在宣传材料中对历史回报率进行了描述,则也应详尽说明各种限制性条件下历史回报率,并列明评价期间。证券投资顾问是否可以承诺任何收益
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向委托人或者潜在委托人作出确凿、无异议且明示或几乎确定的承诺其股票值或其他投资工具将能提供规定水平以上的收益。
哪些行为被禁止
以下行为被禁止:
(1)未经委托的情况下,泄漏客户联系方式、个人信息等重要信息;(2) 给予或者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判断独立性和专业性的津贴、回扣、提成或其他利益;(3) 超出合同约定程度向委托人代理股票交易,而没有得到其明确授权。证券投资顾问如何保护客户利益
证券投资顾问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在处理与委托人之间的业务关系时,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
(1)在服务过程中根据客户风险偏好进行产品推荐;(2)尽快回答客户问题并解决问题; (3)提交真实准确详细的报告排除误导和不准确声明,并对错误造成损失给予赔偿;(4)认真执行一些法规和制度规定:向客户披露适宜性评价结论以及基于适宜性原则的产品推荐或服务提供。总结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规定细则是为保障广大投资者,加强对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管理和监督,而出台的各项行政法规。在从事该项业务时,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制度,并严格披露客户风险警示等信息,禁止承诺任何收益、泄漏客户信息以及向委托人未获明确授权代理股票交易等违反规定要求。同时,在处理与委托人之间的业务关系时,则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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